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条有效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须经孕妇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