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未获得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注意仪表,佩戴出席证,并按照规定签到。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