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按照规定提前发送会议材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有关建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