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域治安防范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水域突发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