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予以处分;造成当事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