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域治安监管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船舶:(一)盗窃或者违法驾驶他人机动船舶;(二)利用船舶作为违法犯罪工具;(三)利用船舶违法运输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质;(四)发生水域治安突发事件或者重大治安事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