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域治安监管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水域治安常态化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和船舶集中的水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设立水域治安检查站(点),开展治安检查,方便群众报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