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投入,强化生态保护,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产业结构;
(二)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三)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重点加强锰、硅等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保障梅江河、溶溪河、酉水河、清水江等跨界断面出入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信息公开、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