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的初步意见;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指导、监督供水单位、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四)会同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饮用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统筹规划监测点建设;
(五)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