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生态建设,加强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实际需要,逐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施搬迁。建立健全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协调发展。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