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生态建设,加强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实际需要,逐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施搬迁。

建立健全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协调发展。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