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