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合理规划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