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锰、硅等矿山开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妥善处置尾矿及废渣、废水,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锰、硅等冶炼企业应当改进生产工艺,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妥善处置尾矿废渣库,严防矿渣中的重金属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企业履行有关义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