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