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修建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设置肥料堆积场等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