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化肥、含磷洗涤剂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品;
(三)放养畜禽;
(四)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开发旅游景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