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一级保护区必要时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等设施。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