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一级保护区必要时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等设施。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