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河流、水库、渠道最高水位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船舶、车辆和容器;

(八)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九)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十)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