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第十六条有效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准:(一)水库和山坪塘型水源取水口半径不小于两百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二)河流型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一千米,下游不小于一百米,两岸纵深不小于五十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三)泉井及地下水源等,取水口周围不小于三十米。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