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准:

(一)水库和山坪塘型水源取水口半径不小于两百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二)河流型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一千米,下游不小于一百米,两岸纵深不小于五十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三)泉井及地下水源等,取水口周围不小于三十米。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