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第十五条有效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一)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一百米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二)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一百米至一千米的环形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