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一)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一百米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一百米至一千米的环形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