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划定准保护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名录。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