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有权向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