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确定、划分和调整,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确定、划分和调整,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