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确定、划分和调整,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确定、划分和调整,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