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甘肃省草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