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有效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