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核定草原载畜量。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户都应当签订草畜平衡管理责任书。

村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基层自治作用,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将草原生态保护、草畜平衡作为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