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兼顾安全、采光、通风、通行等问题进行常规修剪。因建设需要或者常规修剪无法解决问题的,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在所在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适度进行回缩修剪。禁止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过度修剪树木。确有排除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形除外。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修剪树木需要技术指导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