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兼顾安全、采光、通风、通行等问题进行常规修剪。

因建设需要或者常规修剪无法解决问题的,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在所在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适度进行回缩修剪。

禁止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过度修剪树木。确有排除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形除外。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修剪树木需要技术指导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