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