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