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