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普及农村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参与农村环境卫生工作意识和守法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通过课堂教学、社会实践等方式,培养学生爱护环境卫生的品德。

新闻媒体应当对农村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