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引导村民自觉养成保护环境卫生的意识和习惯:

(一)自家庭院、房前屋后的清洁;

(二)垃圾、废弃物处理和利用;

(三)畜禽粪污处置和利用;

(四)自家污水处理;

(五)公共卫生环境保护;

(六)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保护;

(七)其他与农村环境卫生有关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中设立评价机制、红黑榜等奖惩机制,对村民行为进行指引和规范。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村民委员会对自觉遵守环境卫生行为规范的村民进行物质激励。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