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村环境卫生条例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适应农村特点的文明实践活动,提振村民精神风貌,培育文明乡风。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评比、挂牌等激励机制,持续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激发村民参与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主动性。乡镇干部、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村民委员会成员及种植大户、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驻村企业等,应当在农村环境卫生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