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自主、社会参与的方针,遵循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建管并重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