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村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地域特点和民俗特色,指导村民委员会提升乡村风貌,鼓励、引导村民建设体现村庄整体风貌的宜居住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清洁公益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主干道路两旁、外墙立面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持环境干净整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