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家庭院和房前屋后清洁:

(一)保持农具堆放间、仓房、畜禽养殖棚圈等建筑物、构筑物整洁完好;

(二)及时维修破损房屋,清除残墙断壁、废弃物;

(三)整齐放置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柴草等生火取暖材料;

(四)有序停放车辆、农业机械;

(五)清理庭院外对应范围的路面冰雪、路边沟,管护好门前花草树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