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按照约定支付保洁费用,并对保洁服务进行监督。

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保洁。保洁费用应当专款专用,收取和使用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