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河道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河道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纳入河长工作职责,作为监督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