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渔港建设应当符合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总体规划。
渔港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的要求。需要进行防洪评价等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
渔业港口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渔港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渔港建设同步施工,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应当突出避风防灾功能,保证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照明设施和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