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辽宁省沿海渔港布局规划》和渔业生产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沿海渔港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港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合理利用岸线、土地和海域资源的原则,并与海上交通资源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渔港总体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事管理机构、有关军事机关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