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无”船舶的联合认定机制,成立联合认定小组。需要联合认定涉渔“三无”船舶的,联合认定小组应当对船舶进行资料审核、实物勘验和数据比对,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勘验报告,出具联合认定意见。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