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海洋渔业船舶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
渔业船舶检验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渔港和出海船舶、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海警、海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海洋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