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推进渔港综合管理改革,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扶持建立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管理模式。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