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涉渔“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舶所有者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