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后,海洋渔业船舶拒不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返港指令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