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是海洋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船长是海洋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海洋渔业船舶污染海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
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采取现场检查、远程监管、预警防控、异地委托等方式,对海洋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