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海洋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作业:

(一)已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

(二)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取得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他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专项许可证。300千瓦以上的海洋渔业船舶还须有油类记录簿;

(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渔业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海洋渔业船员证书,持证上岗。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四)按规定清晰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海洋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