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渔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渔港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好各类卫生设施,并做好公共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定期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对渔港落实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处置等措施承担主体责任。

渔港经营者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各项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