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渔港经营者应当建立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出渔港船舶的身份。不得为“三无”船舶和涉嫌从事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伏季休渔期间,渔港经营者应当向渔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舶进出渔港情况。

渔港经营者应当依法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